丹东市物价局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丹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丹价发[201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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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1977号)精神,为及时解决社会热点问题,维护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住宅房屋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

  非住宅房屋供热价格由现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二、我市调整城市供热价格,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各供热企业应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供热价格,并积极、妥善处理缴费标准问题。对于已经缴纳2015年度供热费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多缴部分采取抵顶下一年度供热费方式进行处理;对于已经缴纳2015年度供热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多缴部分可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直接返还或抵顶下一年度供热费方式进行处理。职工报销供热费继续按丹价发[2013]52号文件执行,对在本年度已按原标准缴纳供热费的用户,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原标准报销,并在下一年度进行抵顶。

  四、有关供热价格的其它相关规定,按丹东市物价局、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丹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供热计费方式和价格的通知》丹价发[2013]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供热企业要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丹东市物价局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丹东市财政局

  委员会(房产)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