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物价局丹东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丹价发〔2016〕30号

来源:物价局 浏览:()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居民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由现行每立方米1.1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40元;特种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1.80元.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体排放,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按规定标准的50%至70%缴纳。

  三、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

  使用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总公司负责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监理总所负责征收。

  四、其他规定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征收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丹东市物价局

  丹东市财政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