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农产办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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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关于“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接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各项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提供优良宽松发展环境,发挥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作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均可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如下:

  1、经营规模。企业主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良种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2、经济效益。企业主管业务年利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在4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

  3、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达到良好以上。

  4、带动能力。企业要建立稳定的生产基地或原料供给基地。企业以契约、股份等利益联结形式带动的生产基地农户(特种养殖业除外)达到1000户以上。

  5、产品竞争力。企业主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品种开发能力居市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0%以上。

  6、产品质量安全。企业主营产品须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三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7、安全生产。企业连续2年内没发生死亡和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

  8、环境保护。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具备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无环境污染事故。

  9、诚信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具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条 符合标准的企业自愿进行申报。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按申报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产品质量情况、经营模式、利益联结方式、原料收购情况、带动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农户增收情况、市场销售情况。

  (2)填写丹东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指标统计表。填报的相关数据,必须与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一致。

  (3)工商注册证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生产许可证明。提供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通过三品、ISO系列质量认证等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5)纳税情况证明。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近2年无纳税违法情况证明。

  (6)银行资信证明。企业基本开户银行提供的信用等级文件或证书。

  (7)企业审计报告。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8)带动农户证明。由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包括企业自建基地情况、带动农户基地情况,基地产品产量、加工量,带动农户形式、带动户数、农户增收情况等)。

  (9)环保证明。企业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注明“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10)成果证明。科技成果、专利或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2、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审核后的企业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标准负责终审,决定进入推荐范围的企业。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认定制度,在推荐审核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具体程序是:

  1、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市)区审核推荐意见,结合实地调查,对入围企业进行综合性筛选、排序,提出预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市农业农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管职能提出审核意见,在研究协商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通过企业名单,在丹东金农网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八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九条 五年到期时,进行全面的运行监测;在有效期内进行一次随机运行监测。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将企业经营的基础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报表、财务报表、企业资信和带动农户证明等。

  对变更企业名称的,须提交企业更名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资产变动情况说明等文件。

  2、县(市)区进行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监测评价意见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提出监测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进行考核,提出合格、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签批。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审定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批,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第十条 经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丹东市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丹农产办发〔20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