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理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丹价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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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2012年确保全省实现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第17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理顺我市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按照我市城市自来水用水分类的规定,除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生活用水、幼儿园用水、养老机构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游泳池、高消费洗浴中心、洗车业、纯净水生产业)外,其它类用水统称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水价格统一理顺为每吨3.80元。

  二、 执行时间

  理顺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自201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 其他相关事宜

  1、你公司所属的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自来水公司、丹东市金山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五龙背营业处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2、充分做好理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顺利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