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财政局丹东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财非〔2015〕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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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合作区、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5〕2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财政局 丹东市物价局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文件


  辽财非〔2015〕27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对于2015年5月1日至收到本通知期间已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应全额退返有关矿产资源企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财税〔2015〕53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的要求,决定清理规范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稀土、钨、钼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稀土、钨、钼价格调节基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全面清理规范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稀土、钨、钼的收费基金项目,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

  三、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