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中小企发〔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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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我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省中小企业厅决定在全省中小企业中认定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并择优给予重点扶持。现制定“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作宗旨

  通过对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认定、宣传和扶持,提高认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促进产品经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通过发挥认定产品生产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学研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专精特新产品,应用专精特新技术,提高产品档次、市场竞争力和企业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加速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

  第二条 中小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其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所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定义

  1、“专”——是指采用专项技术或专门工艺研制生产的,专用性强、专业特点明显的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用途的专门性、生产工艺的专业性和技术的专有性。

  2、“精”——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精心设计、精心制造,按照精益求精的理念完成生产过程的产品。 其主要特征是:工艺技术的精深性、精巧性,产品的精致性、精细性、精确性和精美性 。

  3、“特”——指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研制生产的,具有地域特点和企业特色的产品。其主要特征是: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经营性,具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指依靠自主创新、转化科技成果、联合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式开发的,区别于其他传统产品的升级换代的全新产品,其主要特征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且新产品要比传统产品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更大的附加值和更广泛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申报范围

  1、辽宁省境内的所有中小企业;

  2、包括装备制造、电子、冶金、材料、石化、轻工、纺织、医药、建材、农产品深加工等行业;

  3、具备本办法第三条“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定义”所规定的产品(技术)。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

  2、产品(技术)水平高、性能好,能够达到省以上先进技术水平;

  3、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特殊行业的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已经通过产品鉴定或行业要求的产品认证;

  5、引进国内、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或合作生产合同;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应附国家专利证书;

  6、产品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7、原料供应有保障,产品已投入批量生产和销售;

  8、该产品的市场销售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9、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生产过程和产品对环境无污染。

  10、企业生产和技术管理好,近二年无亏损。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1、 中小企业申报“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时,要向所在市中小企业局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申请表以及所需证明材料清单附后)。

  2、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

  报省中小企业厅。

  3、 省中小企业厅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项目评审组,建立科学、公正的评审制度。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和评

  议。

  4、申报项目经专家审查、评议,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审定并行文认定,同时颁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扶持政策

  1、申报与被认定产品(技术)项目可优先列入《辽宁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指导计划》;

  2、对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项目企业,在融资需求上给予优先支持,并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3、优先给予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4、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

  5、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6、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工作要求

  1、申报和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守法、诚信的基本原则。

  2、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积

  极动员,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开展好项目申报工作。

  3、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推荐等基础工作,建立本地区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项目库。

  4、本《办法》所指专精特新项目,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被认定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项目复审。

  5、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中小企[2005]17号)文件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辽宁省中小企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