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 辽价发〔20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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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价发[2016]86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积极推进煤改电供暖(含供热,下同)工作,现将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改电供暖项目用电采取直接交易方式, 到户电价由上网交易电价、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农村电网维护费)构成。

  二、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将用电低谷时段由原来的7小时(22:00-5:00)延长至10小时(21:00-7:00)。

  三、现行煤改电供暖电量来源为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上网交易电价为0.18元/千瓦时。随着煤改电供暖面积和用电量的增加,我省将争取其他低电价电力资源参与市场交易,以降低煤改电供暖用电成本。

  四、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分为居民电供暖电价和非居民电供暖电价。按照核电现行上网交易电价测算:

  1、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2798元/千瓦时;平段0.4898元/千瓦时;峰段0.6998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3298元/千瓦时;平段0.5898元/千瓦时;峰段0.8498元/千瓦时。

  当上网交易电价发生变化时,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按照我省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确定,不再另行通知。

  五、对煤改电供暖项目用电量,各市财政部门要给予不低于每千瓦时0.011元的价格补贴。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