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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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所称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什么?

  答: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二、《办法》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什么?

  答: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三、《办法》所称的承贷行具体包括什么?

  答:是指具备发放民贸民品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经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四、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有哪些:

  答:(一)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民族贸易县的确定范围按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确认“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执行,具体企业名单按《关于确认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辽民族发〔2013〕18号)执行。

  五、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如何计算?

  答: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实际计息天数。

  六、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怎样进行?

  答: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行就优惠利率贷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市民委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抄送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和承贷行。承贷行据此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七、对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如何处理?

  答:对地方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等方式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八、对哪些承贷行有哪些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建议人民银行总行取消其承贷行资格:

  答:(一)未严格审核民贸民品贷款资金用途、未按时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未按要求计算贴息金额的;

  (二)在申请贴息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 对民贸民品企业有哪些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利差补贴:

  答:(一)贷款利率未按规定利率执行的;

  (二)未按规定将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利差补贴的;

  (四)停止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品,转产其他产品,从转产的下一个结息期起,取消其优惠利率利差补贴资格;

  (五)贷款期间出现逾期,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利差补贴;

  (六)相关部门出台其他不予补贴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