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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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百味盐为首”,盐业体制改革涉及民生。今年五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为加速我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省盐改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我省盐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

  按照国务院盐改方案中“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辽宁发展实际,省工信委起草了《辽宁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由省政府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审查通过后,由省政府印发。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同时提出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多措并举确保食盐安全。文件的主要内容有“完善四项制度”、“推进四项改革”、“加强四个方面工作”和“落实工作责任”等四个部分十六项内容。

  第一部分是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全省不再核准新增食盐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积极培育具有辽宁特色的海盐品牌,支持食盐生产企业引领食盐消费新理念,加大研发力度,增加中高端功能化、绿色化多品种食盐。

  二是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省内现有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保持专营制度稳定。其他各类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工商部门不再受理无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申请食盐批发业务。

  三是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我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省工信委是省盐业主管机构,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省盐务局负责全省的盐业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级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食盐专营工作。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四是完善盐业法规规章体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建立健全我省盐业法规规章体系,促进盐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是推进四项改革,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食盐生产企业可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外省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进入辽宁,要销售符合辽宁省食盐标准和相关规定的食盐产品。

  二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必要时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工业盐产销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进货和销售记录,工业用盐不得进入食品类销售场所,不得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

  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建立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储备为补充的政府食盐储备,省级政府储备量不低于我省一个月的消费量,各级财政对相关费用予以补助。产销企业建立不低于正常情况下一个月平均销售量的社会责任储备。

  第三部分是加强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依法、依规、依新标准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报工信部备案。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继续巩固“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碘缺乏病体制机制。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

  四是加强应急机制体系建设。要求地方政府出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各食盐产销企业也要制定相应的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全省建成自下而上的食盐应急保障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