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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0/9 10:17:00 来源:丹东市民政局 浏览:()

张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问题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先后出台了《365体育在线投注欧洲板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4]25号)和《365体育在线投注欧洲板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22号),在养老服务业投融资、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补贴支持、人才培训就业等方面明确了扶持政策。同时,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消防、卫计委等4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丹东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审定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新形势和新情况,对我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全面完成养老服务业工作发展目标,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问题

  我市已出台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并享有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政策。目前,我市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模式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三、关于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问题

  目前,我市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可以享受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费;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接入费、用水、用电、燃气费、取暖费等按居民价格收费;实施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入住率达到30%以上,按实际入住我省老年人数量给予每床每月150元的运营补助;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开办规模化、连锁型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对在民办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办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四、关于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问题

  从2000年开始,我市开展了社区日间照料和养老服务平台的创建工作,全市186个城镇社区,有109个社区建有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2006年以来,我市还先后新建或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37个,居家养老服务站14个,农村互助幸福院175个。去年,我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了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目前正在开展各项前期工作。2015年度,市财政拨付资金60余万元,对城镇困难家庭的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全市300余困难家庭失能老年人享受到了这一补助政策。补助资金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给服务实体,服务实体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与补助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服务实体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照料服务。

  五、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监管的问题

  依据《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对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是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是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是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是床位数在10张以上等。养老机构经批准终止服务的,应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运营补贴资金的用途也作了明确规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应用于改善住养老人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和添置,老人服务用品购置和其他为入住老人服务的项目。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我们严格贯彻落实民政部49号令的管理规定,并于2014年5月,向各地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的通知》(丹民字[2014]27号),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的资质、环境、设施设备、人员资质、人员配备、管理等基本要求,促进了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规范了养老服务业的市场秩序。

  非常感谢您对民政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得到您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主办单位:丹东市民政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