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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丹东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7/8/22 13:31:00 来源:365体育在线投注欧洲板办公室 浏览:()

  一、《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出台背景

  补充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可以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建立多层次的工伤保险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的指导意见》,由政府搭建平台,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经办业务,从2010年起,辽宁省各市陆续开展了补充工伤保险。丹东市政府于2013年3月21日印发了《丹东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目前,辽宁省14个市已有13个市正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丹东市的工伤职工普遍要求我市开展补充工伤保险。

  为使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更加合理,根据国家、省人社部门要求,丹东市从2016年10月1日起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八类,故补充工伤保险政策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另一方面,2013年出台的《丹东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着重于提高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没有充分考虑出现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受到的损失,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本意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要求。所以,重新出台《丹东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力求完善丹东市工伤保险体系的完整性和实用性。

  二、《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的补充原则。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延伸和完善,只有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才可以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不能将补充工伤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受益原则。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增加享受了一块待遇,提高了待遇水平。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向工伤职工支付的资金,大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减少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商业保险经办模式的原则。补充工伤保险按商业保险模式经办,谁参保,谁受益,用人单位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自负盈亏。

  微利运行原则。以微利的原则进行收、支平衡测算,并根据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参保金额,根据工伤致残程序确定待遇支付标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监控的原则。允许参保的单位和人员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支付待遇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伤残鉴定结论等为依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对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当出现严重的服务质量和违规的情况下,有权取消其经办权力。

  三、《补充工伤保险办法》主要内容

  补充工伤保险办法共十一条,各条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和第二条阐明建立补充工伤保险的意义和补充工伤保险的性质及参保原则。

  第三条和第四条说明参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参保方式、缴费人、缴费方式及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的时限。

  第五条规定了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费率。

  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补充工伤保险的享受待遇条件和享受待遇标准,及限定了商业保险公司支付待遇的时限。

  第八条确定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及补充工伤保险政策调整的权限。

  第九条明确的营运中出现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十条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一条为确定政策的实施时间并废止原《丹东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